最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审结一起利用先结婚后离婚的手段逃避赔偿责任的案件,被告人王献军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人乔艳丽经济损失10700元。
乔艳丽今年25岁,与王同是嵩县大坪人。被告人王献军3年前已与同乡一女青年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现已两岁,在此期间王购买了一辆小飞虎汽车搞营运。1997年7月14日晚,原告乘被告所驾车辆回家,途中被告发现路前方有交通管理人员查车,恐其车没有营运证被罚款,即闭灯绕道行驶,因夜黑车速过高将车开翻在路旁,致使原告头部摔伤。经核算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累计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全部责任。
面对即将付出上万元赔偿费用,王动起了歪脑筋,在殷勤照顾原告住院治疗的前提下隐瞒自己已有“妻儿”的真相,以与原告是同乡,二人年龄相当,且原告面貌被毁等理由向原告求婚,信誓旦旦地表白要照顾原告今后的一生。涉世不深的原告经不住被告的花言巧语,在病床上答应了被告的要求。接下来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先是双方到交警部门要求不让交警再继续处理此次事故,双方私下解决,尔后头部缠着绷带的原告人为节省开支,不顾医生的劝阻提前办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接着二人又于同年8月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痴心的原告还借其亲戚家2500元现金给被告,让其将撞坏的汽车进行了整修。
在原告伤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被告于1997年11月20日将一张诉状交到了嵩县法院田湖法庭提出与原告人离婚,并以结婚时间短为由要求原告退回他在领结婚证前送给原告人的订婚信物BP机一部。面对这种情况,已经彻底觉悟了的原告人同意了与被告离婚,同时又毅然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王赔偿乔经济损失10700元。